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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津贴发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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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制度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而建立的一种辅助工资形式。

岗位津贴发放通知一

根据甘肃省有关部门通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从2005年元月份起增加在职职工岗位津贴及离退休生活费的政策,经学校研究决定,我校从2005年1月份起执行此项政策。在职人员岗位津贴具体标准是在2004年7月1日的标准上增加一倍,即省部级从200元/月增至400元/月,地厅级(正高职)从160元/月增至320元/月,县处级(副高职)从120元/月增至240元/月,科级及以下(中职及以下)从80元/月增至160元/月。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离退休生活费为本人退休时职务对应的标准乘以本人退休时享受退休费的比例。

7月份补发今年1-7月份的岗位津贴,八月份起执行新的岗位津贴标准。请教职工注意于7月26日后查对个人工资帐户及8月份的工资条项目中的“地方津贴”。离退休人员补发的岗位津贴请于8月份工资发放时一并领取。

  人事处 财务处

  二〇xx年七月二十五日

岗位津贴发放通知二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5月23日

岗位津贴发放通知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建委,深圳市城管办:

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常年露天作业,劳动强度大,而且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

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仍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的通知》[(88)城劳字第126号]文件执行。

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由现行的一等每人每天0.9 元、二等0.7 元、三等0.6 元调整为一等每人每天7元、二等4 元、三等3元。

二、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仍按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发放环境卫生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0)城发环字92号]文件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卫生津贴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82)城劳字第378号]文件执行。

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 0.6 元、0.7 元、0.8 元调整为3 元、4 元、5 元。

三、发放办法

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及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上述岗位工作变动时,岗位津贴作相应调整。调离上述岗位时,取消岗位津贴。

四、执行时间

调整上述两项岗位津贴标准,均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五、经费来源

调整上述两项岗位津贴标准所需经费,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从各地城市维护费中调剂解决;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日常经费中解决。

  人事部

  xx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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