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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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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出台了,那么新规定有什么亮点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亮点吧!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亮点

我国公职人员的法定工资并不高,但每年报考公务员的人数却连创新高。公务员职位更是“铁饭碗”变成“金饭碗”。其原因之一恐怕就是对工资之外的各种“灰色收入”有所期待,其中就包括各种津贴补贴。

违规发放的补贴津贴是一种“灰色收入”,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一种隐性经济收入,基本上是通过“制度外”实现的,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既不同于贪污盗窃、走私贩毒等非法收入,又不同于合法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处于法律治理的边缘地带。

其特点在于:一是权力色彩浓重。绝大部分灰色收入跟权力相结合,“趋权性”非常明显,越有权的部门补贴越多,越有权的职位津贴越多;二是谋取方式“集体化”、“部门化”。各个单位各部门巧立名目滥发津贴、补贴,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好处见者有份;三是发放存在理解和现实的“正当化”。应该说,公职人员法定工资水平明显偏低,给各种津贴补贴的发放留下空间。问题在于,如何使得这些收入部分合法化、合理化和透明化。否则没有一定之规,由于权力占有的不同,导致不合理、不合法的部门差距、地区差距、单位差距、职位差距等,既使社会民众普遍不满,也使公职人员内部多有抱怨,加剧社会收入不公问题。

该规定共18条,性质上是部门规章,位阶属于行政规章,还算不上法律法规,只在行政诉讼法上具有“参照”的效力。从行政法的角度来分析,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适用范围广泛,责任范围扩大。适用范围决定有效范围。本规定第2条明确定义所称“津贴补贴”的范围: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这是一个很广泛的定义,适用对象上具有高度的周全性、概括性,有利于整治各种各样名目发放的津贴补贴或福利好处。尤其最后一个“等”字,具有延展性、有扩大解释未列举项目的空间。关于责任范围,本规定的一个亮点在于,不仅将行政机关公务员纳入,也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也纳入进来。现实中,很多有“创收效益”的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情况比之于行政机关有过之而不及。以至人们认为事业单位“效益”、“福利”比行政机关好,而且被关注、被监管相对轻松,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其规定却是空白。本规定将此纳入,有利于治理事业单位这一问题。

第二,列举详细周全,具有可操作性。本规定第4条有12项,具体列举了11种典型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形,最后是一个兜底条款“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这样,一方面具体清楚,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又周延其他未能列举的情形,避免列举式立法的“挂一漏万”的弊端。此外,该规定的第5条至第12条又规定了其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各种行为和情形。总体上看,本规定具体总共列举了20种违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现实中比较突出、比较典型、老百姓意见比较大的情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这些列举的行为,即“违规情形”,从法律治理的角度,在施行中应当做广义的'理解,从实质上把握“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违法性,避免过于法条主义的机械操作,导致施行不力。

从法律角度看,该规定不无问题。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过低,在诉讼制度上只具有参照效力,面对复杂艰巨而普遍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可能显得力有不逮的问题。因为部门规章只能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有效,应当在将来摸索成熟的情况下,尽快上升为行政法规或者法律。

同时,实质性理解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可以得知,由于工资制度不合理,总体收入偏低,部门、地区,职位实际收入差别较大的情况下,通过一些虽然违规但却有合理性、必要性的津贴补贴来弥补,实际上获得人们的一定理解和支持。这也是该现象普遍存在的一个现实原因之一。因此本规定还需要结合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整体改革进行才行。在目前情况下,也只能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做试验性推进。

另外,本规定的党内法规“原型”系去年2月4日中纪委发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查阅相关文件可知,同时发布的还有《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实际上,经过近些年的治理,特别是小金库的取缔,责任制度的落实,地方政府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部门财政收入有限的情况下,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之外的收入已经很少。比较而言,问题比较严重的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的行业垄断企业中违规发放、谋取各种违规违法收入的现象比较严重。对此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参照本规定,针对公有企业中的这类行为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否则,难免有抓大放小、避重就轻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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