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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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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第1项规定:“xxxx年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此存在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男女双方只要在xxxx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就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男女双方在xxxx年2月1日以前结婚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规定通知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20xx年《婚姻法》修改之后,增加了补登记制度。这实际上是为共同生活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一个补救措施,使双方能够更好地受到《婚姻法》的保护。不过,对那些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又坚持不办理补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状态应如何认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因此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该条文得以适用的前提条件。审判实务中,一直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所以对已经构成事实婚姻的生活状态,与经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关系,采取同样保护、对待的态度。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xxxx年2月1日,这是指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截止日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但只要在xxxx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故来信中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该案案由应确定为解除同居关系纠纷还是婚姻无效纠纷问题:黄某(女)在与洪某(男)谈恋爱期间怀孕,由于未到结婚年龄,为逃避处罚,便由洪某与其妹拿着黄某姐姐的户口本,到乡政府骗取了结婚证及一胎准生证,结婚证及一胎准生证上的名字是黄某蛆姐的,照片是黄某的。

后因黄某与洪某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本案案由的确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洪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案由应确定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未到法定婚龄与洪某结婚,骗取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确定为婚姻无效纠纷。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来信所述案件中洪某与黄某之间的纠纷,案由应定为解除同居关系而非宣告婚姻无效。黄某未婚先孕,因未达法定婚龄而无法进行结婚登记,为了避免受罚,用自己的照片、以其姐的身份进行了结婚登记,这种违法行为应受何制裁,本案中姑且不论。但不管由于何种原因所致,结婚证书上记载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应为洪某与黄某的姐姐,从形式上并不能认定为洪某与黄某已结婚。《婚姻法》规定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除基于重婚申请外,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在形式上巴经过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的。因为洪某与黄某本人耒以真实身份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所以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有关规定,只是作为同居关系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

的有关规定,将以往“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表述改为现在的“解除同居关系”,故本案受理时的案由应定为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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