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博文吧 > 公文文书 > 行政公文 > 通知 > 2016年关于物业取暖费通知
手机版

2016年关于物业取暖费通知

来源:博文吧 阅读:1.8W 次

天气变冷,暖气供应,那么就需要交取暖费了。下面是2016年关于物业取暖费通知范文,快来围观吧。

  2016年关于物业取暖费通知范文一:

城区广大楼房住户:

一年一度的冬季供热及收费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供热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督促其提高供热质量,切实维护广大楼房住户的用热权益,从即日起,我们开始启动城区供热集中收费大厅代收取暖费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城区内由供热企业提供热源的所有楼房住户,其2016—2017年度取暖费由县物业办供热集中收费大厅代为收取。

二、收费方式。城区楼房住户到收费大厅进行现金交费。

三、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此次取暖费收取继续按照“肇源县人民政府关于2015—2016年采暖期供热价格的通知”(源政发[2015]15号)和“肇源县物价监督管理局、肇源县物业办公室关于2016—2017年采暖期供热价格的通知(源价联字[2016]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居民取暖费按建筑面积收取,价格为27元/平方米。并继续推行在供热集中收费大厅一次性交纳取暖费的住宅用户(其它用房除外)每平方米享受政府补贴一元钱的优惠政策,即,优惠后按26元/平方米的价格收取。

四、服务咨询。为方便广大居民交费咨询和供热服务,我们在大厅设立了业务咨询台和四个收费窗口,开通了咨询服务热线和供热投拆电话,并实行交费首问负责制和全程代办服务制。

五、供热保障。为保障居民用热权益,县物业办将在大厅代收的取暖费中足额提取供热企业供热质量保证金并依法使用。对于供热企业违反《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的,县物业办将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待供热期结束后向低温用户支付。

居民在大厅全额交纳取暖费后,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在供热期间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并对供热企业处理有异议的,可向物业办进行投诉并申请测温,县物业办将按照该条例规定,责成供热企业并会同业主进行三方联合现场测温。三方共同认定温度不达标的,在供热期结束后,县物业办将按该条例规定,根据用户提供的交费收据和测温凭证给予退费。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具体退费标准及核算办法为: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六、收费时间。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每天8点30分至15点(节假日和中午不休),至2016年12月31日代收取暖费工作结束。

七、收费大厅地址及服务热线。供热集中收费大厅位于人民广场南侧、远望松江南区厢房一楼,咨询服务热线:18045945009、18145945009,供热投诉电话:8210318。

愿我们通过真诚热心的服务,带给您今冬里的一室暖春!

肇源县物业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2016年关于物业取暖费通知范文二: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需要,请本小区的业主将于某年某日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上,取暖费xx元,望相互转告和配合。如果过期概不负责。

XX物业公司

X年X日

更多热门文章: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冬季取暖费的通知

2.2016年幼儿园取暖费通知

3.2016年幼儿园取暖费收取通知

4.2016年幼儿园关于收取取暖费的通知

5.2016年关于幼儿园冬季取暖费通知

6.2016年关于幼儿园取暖费发放通知

本文链接:https://www.bowenba.com/xingzhenggongwen/tongzhi/1414mz.html

Copyright © 2024. 博文吧 All right reserved. 苏ICP备20210251号-2

文字美图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推送时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