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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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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反家庭暴力调研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反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反家庭暴力调研报告1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现象依然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从我们接待的妇女信访案件来看,家庭暴力一直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从20xx年以来,县妇联每年都要接待3-5件的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案件,约占上访案件总量的20%左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事人往往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所以即便是出现家庭暴力也往往选择掩盖,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求助,导致很多家暴案件反馈不上来。从妇联掌握的情况看,受害方都是女性。

二、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1、不良的社会观念。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还是存在的,就依仗男性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这种观念在农村或是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体中尤其有市场,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认为家庭丑事,不便声张,委曲求全,这样更纵容了丈夫的施暴行为。

2、以男性为主导的家庭经济模式。很多家庭中男方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妇女经济收入相对较少甚至有的根本没有,尤其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家庭内事务较多,没有更多创收的精力和途径,导致很多女性在家庭经济中依附于男性,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理想的婚姻家庭中,表现为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抓住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充分体现,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3、夫妻关系恶化是造成家暴的外部原因。通过我们在接访案件中发现,大多数家庭暴力发生之前都存在夫妻关系的恶化现象。一些家庭因夫妻性格不合、一方婚外情、家庭矛盾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出现了家庭暴力现象。这里要重点说一下,女性自身问题造成的夫妻关系恶化。一些女性因为自身修养不够或者性格缺陷,在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时不注意方式方法,促使夫妻关系恶化,比如有的女性对一些小事就过分唠叨、喋喋不休,极易激怒男方,引发家暴;有一些女性处理婆媳关系、亲友关系及其他关系不当,极大挫伤男性自尊心;还有的女性性格过度懦弱、事事忍让,自己的合理要求长期得不到满足,长期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致使一些男性在家庭中滋生出霸道、自私、独断专行的心理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夫妻关系恶化,引发家庭暴力的诱因。

4、男方品行恶劣、性格偏执或心理扭曲导致家庭暴力。一些家庭中因男方在道德品质、性格、心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无缘无故的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

以上只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几个方面,而且很多家庭暴力现象的出现通常都不是一种原因造成的,往往包含了几种情况。

三、家庭暴力的对策

1、加强男女平等的宣传,提高广大妇女维权意识和能力。通过广泛宣传,一方面在社会上去营造促进男女平等,提升妇女社会地位的氛围;另一方面鼓励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女性要自立、自强、自信,通过自身努力实现精神的独立和经济的独立。一方面要提倡妇女勇于走出家庭创业就业,全面提升自己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改变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的心理和状态;另一方面要鼓励妇女在人格上独立自主,争取在家庭重大决策上的话语权、决策权,摆脱依赖、逆来顺受等不良心理状态,培养独立自主、有主见的品格。

3、女性要加强自身修养,协调好家庭中的各种关系。家庭中,女性在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承担的任务通常比男性要重很多,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女性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家庭生活质量的好坏,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克服自身缺陷,才能协调好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婆媳关系等婚姻家庭中重要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杜绝家暴现象。

3、各部门协调联动,提高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各部门协调联动,仅仅依靠妇联组织是不够的,必须各部门齐抓共管,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妇女要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

反家庭暴力调研报告2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桃江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由于生活压力增大、婚姻质量不高、人口素质低下等原因,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仍然时有发生。它严重危害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又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切实消除家庭暴力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全社会长期共同不懈的努力。

一、我县家庭暴力的现状

从县妇联近年来接待的来信来访来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类信访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0xx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119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47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39.5 %。从20xx年妇联接访的47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来看,有23件通过调解处理,占总数的48.94%,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仅有7件。其中,有22%的家庭矛盾无法调和,面临离婚的结局,有5%的家庭妇女受到严重伤害。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分析

1、女性在经济上的不独立及自我保护能力差

中国传统的婚姻观是“女主内,男主外”的思想。女方一般希望找一个各方面比自己强的男性,而女性在婚后,要承担家务和生儿育女的主要责任,很多女性为了家庭一般会选择牺牲个人成长发展,默默奉献于家庭,往往没有太多经济上的来源,家庭收入大部分是靠男性。在我县因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有90%是男性掌握着经济大权,75%的女性在经济上严重依附于男性。没有收入的女性对丈夫的依赖心较强,最初遭受丈夫家暴时、往往因为害怕离婚后没有房子,被迫离开孩子等原因,会选择忍气吞声,久而久之,就大大助长了男性的气焰,导致家庭暴力的持续存在且日益严重。

2、社会环境对家庭暴力的姑息容忍

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使大多数人认为,夫妻之间打打骂骂是正常的事情,很多家庭暴力发生以后被周围群众视为家庭私事,认为不便过多干预。司法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重视不够,认为是一般的家务事,不予过问或一味调和,即使有投诉也是以批评教育了事。甚至一些妇女本身在遭受丈夫暴力侵害后,往往是能忍则忍。有的为了孩子忍辱负重,有的不愿放弃家庭,认为丈夫能自己觉悟,有的怕离了婚也难逃对方暴力威胁。有部分妇女求助于社会,也是希望有关部门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而导致家庭破裂。这种委屈求全的态度,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3、法律层面的保护还存在欠缺。

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对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弱势女性因教育水平、文化程度所限,对反家暴的法律法规知晓率并不高,即便有所了解也不清楚具体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二是存在家庭暴力举证困难的问题。家庭暴力绝大多数发生在自己家庭这个私密的空间里,外人难以知道。多数受害女性没有意识主动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而且一般在暴力正在进行时无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当警察赶到现场时暴力行为往往已经结束,在没有证人证明、施暴者极力否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很难对事情作出一个准确、真实的认定,仅作为家务纠纷对待,劝说几句作罢,致使受暴妇女无法真正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三、对策与建议

1.强化男女平等观念,培养妇女自立自强精神

一方面要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把反对家庭暴力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轨道上来,特别要提高家庭中男性的思想文化素质,消除“大男子主义 ”的陈旧思想,强化男女平等的意识。另一方面,要注重提高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让广大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精神,从丈夫的光环下走出来、抛弃幻想,积极参加妇联组织和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技术培训活动,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提高谋生能力,增加自身资源储备量。从经济上独立,与丈夫平起平坐,实现自身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在经济上有了实力,就为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摆脱家庭暴力奠定了物质基础。

2. 广泛深入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

加强农村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由各级妇联组织牵头,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以举办培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为载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家庭暴力有关知识,同时,发放简明易懂的宣传画册,在村(社区)公示墙设立《反家庭暴力法》解读专区,使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不断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她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观念,运用法律的途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各类媒体要对一些家庭暴力事件给予曝光,点评典型家庭暴力的案例,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加强舆论监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3. 进一步明确执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公安司法部门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利用现有法律为受暴妇女伸张正义。只有强化执法工作,才能使妇女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公安机关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应迅速出警制止和查处,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拒绝、推诿,使家暴案件查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及时批捕和提起公诉;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对其中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不应不予以立案,而应在必要时依职权调取证据。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及受害妇女取证难等特点,建议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倾向于弱势群体即家庭暴力受害者仅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施暴者所为,举证责任便转移至施暴方,由施暴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受害者举证受侵害事实,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过书、保证书、未成年子女的证言、目击证人的证言、报警回执,医院就诊病历本、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及社区、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相关记录等证据之一即可认定侵权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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