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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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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工伤职工享受由用工单位支出的项目

1、工伤职工经劳鉴办鉴定为5-6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伤残津贴发放标准为工伤职工本人工伤事故发生前12月的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的70%、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5-10伤残职工在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乌鲁木齐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月数为27-12个月不等。以2016年解除劳动关系的十级伤残职工为例,其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3412元,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本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护理费。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机制,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采取措施。

针对建筑业农民工开展“同舟计划”专项行动,要求三年内将建筑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2016年乌鲁木齐市作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大力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积极进行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注重事前预防,促使用人单位落实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实现由“伤后保障”向“提前预防”的转变。

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在按照人社部要求将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三档调整为八档基础上,2016年4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根据该规定,每年年底将依据各单位实际工伤发生率及收支率,确定各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的下调或上浮。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档。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二档。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隐瞒工伤事故的,作为惩罚,其费率不得下浮。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认定为工伤的,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受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及辅助器具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报经办机构同意的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3、伤残等级为1-10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伤发生前12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月数为27-7个月不等。以2016年1月发生的工伤事故为例,其鉴定为伤残十级的,如缴费基数按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缴费的,缴费基数为4132元(下同),其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8924元;如按60%缴费,则为17353元。

4、1-4级伤残人员还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伤发生前12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为90%-75%。以伤残4级为例,缴费基数为自治区社平工资的,其伤残津贴为3099元;如按60%缴费,则为1859.25元。

5、1-4级伤残人员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被鉴定为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可以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为:乌鲁木齐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乌鲁木齐市2015年平均工资为4451元,下同),计发系数为50%、40%、30%。以2016年1月被鉴定为部分不能自理为例,其护理费为1335.3元。

参保职工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亡的,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6年的标准为623900元。

2、丧葬补助金,2016年的标准为2670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职工生前12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总计不能超过工伤职工生前工资。

5-10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乌鲁木齐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月数11-6个月不等。以2016年解除劳动关系的十级伤残职工为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26706元。

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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