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博文吧 > 文学名著 > 文学体裁 > 古籍 > 秦律十八种置吏律·原文及翻译
手机版

秦律十八种置吏律·原文及翻译

来源:博文吧 阅读:1.78W 次

秦律十八种·置吏律

原文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賹伲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之,毋須時。   置吏律

译文

县、都官和十二个郡,任免吏、佐和各府属员,都从十二月初一起任免,到三月底截止。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则可补充,不必等到上述规定时间。

原文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遺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置吏律

译文

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后,才能令他行使职权和派往就任;如有不应任用而敢先行使职权,以及私相谋划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论处。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

原文

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置吏律

译文

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

本文链接:https://www.bowenba.com/wenxueticai/guji/e95k7y.html

Copyright © 2024. 博文吧 All right reserved. 苏ICP备20210251号-2

文字美图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推送时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