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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石场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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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石场开采合作协议

有关石场的协议书

甲方:马恒超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石场开采合作协议书相关条款,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诚信原则,特制定如下条款: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以出资形式入甲方股份,与甲方公司其他二位股东共同开采

2、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公司章程,与甲方共担风险。

3、在合作期间,乙方有权参与甲方公司经营管理。对开采计划、销售计划等事务讨论实施。对有争议的事务,行使表决权时,乙方有权参与。

4、在经营管理中,乙方有责任与甲方承担石场经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工人工资、设备购置费、税费、接待费、公关费、差旅费、融资成本等。

5、利润分配:每年年末结算当年经营成果,若产生利润,甲乙双平等分配甲方在石场所属股份的利润,也可转为公积金,用于扩大经营,但须经甲方石场所有股东与乙方共同商议决定。

6、风险责任: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所生产的任何经营性亏损和其他风险责任,甲乙双方平等分担甲方在石场所占股份比 例。对属于个别股东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7、本合作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决定,可作补充条款附于后面,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本合作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字按印便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恪守信用。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〇xx年八月一日

篇二:石场承包合同范本

承包合同

甲方;阿拉善盟通源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杨天林) 乙方:韩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其竞买所得内蒙古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阿格坦乌素—巴兴图硅石采矿权范围内的部分矿石开采、加工工程发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开采、破碎加工,硅石规格为5CM—18CM粒径,甲方按32元/吨的单价向乙方支付矿石加工费(此价格不含税)。

第二条甲方必须持有矿石开采加工经营所必须的各类类证件,且必须保证该硅石矿合法手续。乙方承包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用工、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甲方负责矿石销售,并负责处理该矿山社会问题。乙方负责矿石开采,破碎加工,生产场地平整,成品料装车。

第四条 乙方加工的矿石成品,无论品味合格与否,甲方都以32元/吨加工费付给乙方,甲方应及时销售矿石,矿石存料不应超过10000吨。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加工费以乙方开采的方量乘以单价予以确定,数量以发料单记载的数量为准,每20000吨结算一次。双方约定年产不低于50万吨。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愿意按32元/吨的承包价履行本合同,若在履行过程中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较大,需要调整承包价时,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第七条 乙方在生产经营中所需的.炸药、雷管由甲方负责购买和管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购买炸材所需费用的相应凭证,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所交费用部分炸材的合法供给,且不得无故终止。保安服务费由甲方负责交纳。

第九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前,务必将为每一个进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配发相关劳动保护用品,组织工人学习安全作业知识。

第十条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务必要坚持“安全第一”原则,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及其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致他人损害的,该损害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赔偿。若乙方不予承担,则甲方用乙方交纳的安全责任保证金给予支付。

第十二条 乙方在合同范围内所投资的生产设备属于乙方所有。如果甲方将该矿石整体转让,必须连同乙方生产设备出卖,价格评估协商。

第十三条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本合同初次约定矿石成品加工数量为200万吨,且甲乙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续签。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除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外,还应承担50万元违约金。

第十八条 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非人为事件。

2、双方均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方的损失。

第二十条 其它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阿拉善盟通源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乙方:

篇三:石场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甲方现将位于景洪市嘎洒镇管辖区域内的曼点回火石场(以下简称石场)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开采、经营及使用,为顾双方以后有异议,现就有关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几点协议:

一、石场地点位置:石场的地点位置处于景洪市嘎洒镇曼点村坝勐村小组的回火石场(即2011年景洪市嘎洒镇人民政府所签发的80号文件所规定的地块,文件已明确规定此回火石场的所处的地块属坝勐村小组所有)。

二、甲方将石场承包给乙方试用期间,石场的经营权,开采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石场上方的胶树及周围的胶树不在承保范围内。若涉及到胶树时双方需友好协商协调处理,赔偿价格参照政府有关规定)。现该石场为空场承包,在乙方承包期间所安装的一切机械设备及所搭建的临时工房到承包期满后归乙方所有,甲方将无权干涉。

三、合同期限:合同承包期限为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承包价格: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该石场承包价格为每年 元正。(小写: 元)。 六年共计人民币 元正(小写: 元)。

五、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以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再收取任何费用。

六、安全及责任划分:该石场由乙方自行开采、经营及使用,在乙方承包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债权、债务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要协助乙方协调好周边村民的关系,尽量做到双方都无意见。在石场生产及放炮期间,村民们需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以达到安全生产的意识。

七、双方权限约定:当乙方承包期满后,若需继续承包,乙方将具有优先权,价格不得超过现有价格的60%(百分之六十)。反之乙方若不再继续承包时将场地无条件退还给甲方。经双方约定,在乙方承包期间,乙方若有更好的项目不想再经营该石场时,乙方有权转让该石场,甲方将无权干涉,合同也随之继续生效。若甲方村民在盖房子时有需要碎石,经村民小组开具证明给予优惠价格。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若哪方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承担一切的费用后还需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00元)。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曼点村委会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处理并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甲方签字:

村委会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篇四:石场合伙经营协议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现就合伙经营金盆圩石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

一 、合伙宗旨:

为合法经营金盆圩石场开采销售业务,逐步扩大经营,实现利润,甲乙双方共同按照本协议约定投资比例、风险比例和利润分成比例合伙经营。

二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的名称:新田县金盆圩乡采石场

经营场所地址:新田县金盆圩乡

三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方式,利益和风险: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按照甲乙双方投资额享有利润分成;其具体利润分配于每季度结算一次,由甲乙双方共同核算收入和支出,核定利润,由甲乙双方按照比例分配。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双方应以诚信为本 , 互相交流和共商业务经营方案。

四 、特别约定条款

1.凡涉及由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的项目、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营运计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经营决策,项目设计,资本融资,计划书等均属保密内容。

2.在合伙项目终止之前,甲乙双方均不得独自在辖区内经营与合伙经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

3.双方合伙人之前项目的负债不得关联到本合伙项目.

4.以甲方名义办理完成各类国家要求的证件和手续.

五、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散;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双方合伙人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后十五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六、 违约责任: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七、 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伙商行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 , 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签定时间 : 签定时间 :

篇五:出租石场协议书

甲方: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一致制订如下协定:

一、出租时间为一年即农历年初一至农历年三十日止。

二、付款方式:乙方须在协议签字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出租金贰仟元(小写2000元)。

三、界限为东至大岭头窝埒,西至乌榄坑口。如有权属争议,甲方有责任解决。

四、乙方不得毁浚、毁路,不得挖岭,违之造成的后果须由乙方负责。

五、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违约方负责。

六、合同期满后,乙方如继续经营,租金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贰仟元)。

七、此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村委会见存一份。

甲方法定人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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