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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的合同效力概念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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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一词最早出现在2003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人大报告》),《人大报告》指出:“各地反映,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检查组了解到这个问题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黑白合同的合同效力概念及其特征

目前我国的各个正式立法中并没有使用“黑白合同”这一词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所谓的“黑白合同”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基于某种利益考虑,通常是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实现交易目的,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并通过承诺函等形式明确该登一记,备案的合同仅作为登记、备案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并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其中登记、备案且不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白合同”,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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