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博文吧 > 公文文书 > 规章制度 > 章程 >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手机版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来源:博文吧 阅读:2.86W 次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保障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加强村级制度化建设,促使村级各项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制定。

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准则,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自治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具有本村最高决策权力。

第六条 召开村民会议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

2、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3、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者分片召开,然后集中意见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所作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由村委会视情况,在上述三种形式中确定一种。

第七条 村民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订、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3、罢免、补选村委会成员;

4、撤销或者改变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7、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8、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第九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村发展规划;

2、村年度发展计划;

3、兴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用工方案;

4、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十条 村民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自主地管理本村事务,并授权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除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义务之外,村民有依法服兵役和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受村民自治章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由所在村民组全体村民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任期与本届村委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的条件应是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家乡(村),办事公道正派,具备参政议事能力,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村民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出议案权;

3、审议表决权;

4、监督评议权;

5、反映民意权。

村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1、密切联系村民,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真实地代表和反映自己所代表的村民的利益和意愿;

2、积极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参政、议事能力;

3、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和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协助所在村民组小组长开展工作;

6、积极协助村委会开展工作,动员和引导村民依法自治;

7、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

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村民代表既要用好自己的权利,又要忠实地履行村民代表的义务。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当有二分之一村民代表提议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时可临时召开;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应邀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且不得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所作决议、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变更。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村年度发展计划;

2、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3、兴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用工方案、建设承包方案;

4、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5、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6、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村务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未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提出意见,但不作决定。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具有法人资格,受镇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总支的领导。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应注意区域结构,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

第二十条 村委会主要职责:

1、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人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益和利益;

3、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受理本村财务;

4、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5、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观、荣辱观,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7、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8、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组与组的团结和家庭和睦;

9、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

10、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11、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12、督促、协助村民小组搞好组务公开工作;

13、协助配合镇政府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适龄青年服兵役、民政等各项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工作制度

1、由总支委统一组织,定期学习党在新时期的各项农村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知识及上级党组织和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与创新意识;

2、村委会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半年一次汇报会(村民代表参加),年终召开总结会(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有关人员的会议;

3、建立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分工负责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年终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4、与镇政府和村总支委保持密切联系,取得指导和支持,有力地、有序地、稳健地开展各项工作;

5、建立村务公开制度。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决定、村内重大的公共事务、村委会成员的分工及工资报酬、村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的审批、计划生育、农电管理、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等都要实行公开;

6、村委会成员要以身作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所能,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村内重大事务要与村民和村民代表共同商量,按程序与规定作出决策。搞好“一事一议”政策的落实。

第四节 下属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设置下属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可由村委会成员兼任。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调解本村村民邻里、家庭、婚姻、土地、山林、房屋、财产等方面的纠纷,化解民间矛盾,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

2、治安保卫委员会

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村民法制观念,做好“四防”工作,重大节日和非常时期组织村民搞好联防联治工作,搞好常住、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与对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工作,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种犯罪分子,制止赌博、偷盗和封建迷信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本村社会稳定。

3、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教育村民自觉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村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规约,抓好节育措施的落实,积极协助政府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4、文教卫生委员会

文教卫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村民接受义务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本村初级卫生保建工作,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美化绿化村容村貌,保持村民室内外卫生整洁。做好改水改厕、改圈改污工作。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本村环保工作。

各委员会应制订具体工作制度,并定期向村委会汇报工作,及时反映问题,提出处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节 村民小组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下属工作机构,是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民小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本小组村民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文化科学知识;

2、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生产,发展多种经济,积极完成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二十四条 兴胜村现为26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由村委会主持召开该村民小组有选举权过半数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以推选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以得票多的当选。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村民小组长的基本条件

1、在本村民小组有一定威信;

2、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4、能带领村民完成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协助镇、村做好本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适龄青年征集、民事调解、文教卫生等各项工作,全面主持本组一切日常事务工作;

3、领导本组村民做好防汛防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其他涉及村民生活事务,统一安排组里一切公益事业;

4、按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负责管理好本组土地、山场及山林,监督村民服从镇村整体建设规划要求;

5、保证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推动本组三个文明建设;

6、认真搞好本组组务公开、帐务收支公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全体组民会议。

村委会可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结合全村具体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

第三章 经济与土地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级财务,坚持收支两条线、一支笔审批制度,成立民主监督管理理财小组,坚持每季度理财一次,加强财务公开,实行半年上墙一次与会议公开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实行每季度公开上墙一次与临时公开相结合,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主监督管理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中推选产生,小组成员中应当有具备一定文化和财会知识的村民。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民主监督管理理财小组成员。

第三十条 村民主监督管理理财小组主要职责:

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3、反映村民合理的意见、建议,督促村委会及时办理;

4、检查、督促村委会的村务公开以及财务活动情况,进行民主理财,协助开展对集体财务审计。

第二节 土地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村所有耕地、山场、林地、宅基地、水面等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安排。国家建设、企业建设已征用的土地除外。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户只准一处宅基地,使用面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占或侵占土地,凡在本村土地管理范围内需要用地,必须先申报,得到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在申报和使用新宅基地时,不得损害镇村整体建设规划与四邻关系,以及水系、交通、通讯、电力设施,要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停止老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统一调配。

第三节 “一事一议”

第三十五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都必须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内重大公共、公益事业所需负担经费的决议决定,实行“一事一议”(水利兴修、道路建设、防汛抗旱、抗击灾害、农田基本建设等)。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每年负担的“一事一议”筹集款,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一般情况下都由各村民组组长负责收取,村做到专款专用,群众监督执行。

第四章 社会秩序管理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三十七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和不良现象等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八条 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遵守公共秩序,不防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九 严禁赌博,违者没收工具,并按《村规民约》进行教育,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敢于检举者,受保护和奖励。

第四十条 严禁偷盗、哄抢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财物。要爱护公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生产、国防等公共设施。

第二节 邻里关系

第四十一条 村民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造谣惑众,不搬弄是非,不侮辱、诽谤他人。

第四十二条 在社会交往中,遵从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的平等原则,讲文明礼貌,讲社会公德、思想道德、家庭美德。

第四十三条 家禽牲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畜主应负担补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 在处理邻里纠纷时,村民要依靠组织和法律,干部要主持公道,坚持原则,任何人不可仗势欺人。

第三节 村风民俗

第四十五条 反对封建迷信活动,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新风尚,成立红白理事会组织。工作制度如下:

1、提倡移风易俗,厉行节约,协助村委会搞好文明建设;

2、凡本村村民男婚女嫁,或女娶男嫁的举行婚礼仪式,做到简朴文明,喜事新办,反对讲阔气、讲派场;

3、凡本村村民死葬丧事,禁止搞封建迷信,丧事从简,提倡火化。

第四十六条 不搞宗族帮派等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七条 加强卫生管理,不乱放牲畜,不, 乱倒垃圾、脏物;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可耻,注意搞好公共卫生,努力美化村容村貌,家容家貌。

第四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八条 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家庭团结和睦,争创五好文明家庭户。

第四十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中财务、财物,反对家庭暴力。

第五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少育,优生优育,坚决反对重男轻女、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的旧生育观念,严禁计划外生育,遵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同时承担未成年子女的一切监护责任,完成子女学业教育。成年子女有瞻养老人(父母)的义务,不得虐待父母。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节 违章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章程条款的处理:

1、情节较轻的由村委会或村民组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的,但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法的.,由村委会决定批评教育,并按《村规民约》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触犯法律的交司法、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全体村民。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报镇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政备案,发全体村民代表、党员人手一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 为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四章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设立14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正、副组长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村 民

第十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八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 ;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章 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三十一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本村医疗保障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文链接:https://www.bowenba.com/guizhangzhidu/zhangcheng/dg1z4r.html

Copyright © 2024. 博文吧 All right reserved. 苏ICP备20210251号-2

文字美图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推送时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