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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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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是按民办机制运作的一所独立学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章程,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章程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008年26号令)的规定,广东海洋大学和湛江寸金教育集团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为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合作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名称、校址、性质、隶属关系

第二条 学院名称: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湛江市麻章区旺龙新区学院路。

第四条 学院性质: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是依据教育部教发 [2003]8号文件,按民办机制运作的一所独立学院。学院拥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行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填报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第五条 隶属关系:广东海洋大学和湛江寸金教育集团共为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的举办方。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六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守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性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七条 学院发展规模为在校生10000人;学院按照国家要求统一招生录取。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为本科。

第九条 办学形式为全日制。

第四章 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十条 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处理好规模与效益、质量与品牌、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以特色办学保质量,重点学科创品牌把学校做大做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努力培养理论知识宽厚与技术应用能力强的复合型适应型人才。立足湛江,辐射全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资源和智力支撑,逐步把学院建成办学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高、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独立学院。

第五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

第十一条 根据师资、教学设施以及社会需要等情况,学院在初创阶段先设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农学和文学等学科门类,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学科门类的设置将逐渐增多。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资产来源为:

1、湛江寸金教育集团提供学院建设与发展的资金;

2、按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

3、国家资助;

4、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

5、社会服务、科研成果孵化及专利转让等;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学院对办学所投入的资产、受赠财产及其他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四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转移和抽回办学资金,不得利用教育资源从事非教育性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设置会计账簿。

第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严格管理各种经费开支,发挥教育投资效益作用。

第十七条 学费和相关项目的收费应依据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依据合作办学协议,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十九条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财务上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7人组成,湛江寸金教育集团4人,广东海洋大学3人。湛江寸金教育集团推荐1名董事长和1名副董事长,广东海洋大学推荐1名副董事长。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聘任学院院长人选;

2、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3、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核准学院学年工作计划(含招生计划);

4、筹集办学资金,审议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审议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标准;

7、决定清算原则、程序和清算委员会人选;

8、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事先拟订议题。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副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必须有投资方和举办方的董事参加。重大决定必须经与会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独立学院院长;

2、修改独立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独立学院的合并、终止;

6、独立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院长、副院长任期为四年。

第二十八条 院长、副院长的工资待遇及奖惩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务、人事、财务、后勤、学生工作等职能部门,按“精简、高效”的原则设岗定员聘任。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院务会,由院长、副院长等组成。院务会是学院办学活动的议事机构,归院长直接领导,对董事会负责。院务会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可举行,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院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决定须有与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的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董事会决定,实施发展规划;

2、审议批准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其他职员。

4、负责制定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分配方案草案。

5、审定师生员工的各种奖惩;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民主选举产生,涵盖全院的学科与专业,是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活动的咨询、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1、讨论决定全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方案;

2、讨论决定全院的科研方向,科研重点,科研政策;

3、讨论决定全院的纵向、横向和自选科研与对外技术服务课题的立项;

4、评审全院初级、中级职称,推荐评审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5、进行院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的审定工作;

6、讨论推荐年度优秀科技成果,科技论文;

7、讨论其他有关全院学科、专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为:

1、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2、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3、院级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和省级以及全国优秀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

4、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

5、听取并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和各项成本核算。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负责预算的实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财务执行情况,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检查。学生收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学院按会计年度做财务报告,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按董事会核定的人员编制,自行决定聘任员工,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受聘于学院的教职工,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学院负责。学院招聘的各类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任职条件,可以参加广东海洋大学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三十六条 院长、副院长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及重要职员请求辞职者应提前一个月向院长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的聘用、解聘、辞职,以及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奖励等事项,由学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方案,经董事会审定后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教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等处分;对有严重违反聘用合同行为的,对有营私舞弊或违法、违纪、失职等行为的,经院务会议研究可随时解聘。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资产明晰制度,学院财务部门对投资者资产和办学积累资产分别造册、建帐,并对合作方有形或无形资产的使用采取有偿方式,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办学资产和法定的利益。

第八章 党群组织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委员会,隶属广东海洋大学党委领导。院党委负责学院的党建工作,发挥党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具体职责为: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体教职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的人才;

2、组织学院党员、干部、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组织全院党员、干部和全体教职工的各种政治学习。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搞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作风建设;

3、全面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把握学院正确的宣传导向;

4、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5、密切联系群众,及时解决好师生员工中的矛盾,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

6、搞好学校党的组织建设,审批新党员;

7、抓好教职工队伍的思想、业务建设,支持学院行政,提出各种培训、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的措施和办法并督促实施。

第四十一条 学院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职责为:

1、听取讨论校长的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励、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改革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4、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九章 举办方、出资方、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是由广东海洋大学申请举办,湛江寸金教育集团出资建立,采取民办机制运行的独立学院。

第四十三条 举办方的权利、义务

(一)举办方的权利

1、对学院的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实行全方位的监测和评估;

2、向学院董事会推荐副董事长、董事、院长人选。院党组织组成人员的调整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3、对学院章程、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等重要事项提出赞成、不赞成或其他修改意见;

4、依据双方收益分配协议有权获取收益。

(二)举办方的义务

1、支持和帮助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依法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其他办学事务顺利进行,确保办学质量;

2、利用自身智力、人才优势,帮助学院加强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

3、鼓励和支持学院按照民办机制进行教学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及其他各项改革;

4、鼓励和支持学院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5、支持和帮助学院科学理财、加强财产管理,保证稳定的经费来源。

6、宏观指导学院招生就业工作;

第四十四条 出资方的权利、义务

(一)出资方的权利

1、参与学院的领导工作,向学院董事会推荐董事长、董事人选;

2、参与学院除教学、科研等专业事务以外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3、监督、评估学院的各项管理工作;

4、依据收益分配协议有权获取收益。

(二)出资方的义务

1、负责提供学院所需的办学经费;

2、与举办方共同对学院办学重大问题负责;

3、负责提供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办学条件、办学设施与设备。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权利、义务

(一)学院的权利

1、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依法自主办学,独立运行;

2、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4、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以及举办方优质教育资源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学科门类;

5、根据培养目标、规格和教学实际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择或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6、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自主与社会各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省内外高等院校之间教育、科技、文化、人才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8、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其他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相应调整津贴和工资;

9、依法自主制定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各方面的管理,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推动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10、制定和实施学院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管理;

11、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的资产;

12、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管理、使用各项经费。

(二)学院的义务

1、依照本章程和办学宗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逐步发展壮大综合办学实力,为省乃至全国培养更多基础好、口径宽、素质高、能力强的应用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2、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同时接受学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权利、义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变化,按照变化后的规定内容做出调整。

第十章 学院的教育教学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认真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努力探索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规律。

第四十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在培养专业技能的同时,注重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

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在广东海洋大学的直接领导、组织下进行,办学质量接受广东海洋大学的监督和评估,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督以及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十一章 教师和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院的教师、受教育者享有国家法定的法律地位。

第五十一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五十二条 学院所有教职工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据合同明确学院与教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实施管理。

第五十四条 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和业绩进行考核,表彰、奖励在教学、科研、管理、思想工作等方面做出贡献者,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师、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六条 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分;受处分者,在处分决定之前有权陈述,不服处分的可以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学院需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给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要求的学生颁发国家承认的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由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 收益分配

第六十条 出资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或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在学院初创阶段(2006—2013年),每年提取部分收益给湛江寸金教育集团,用于偿还融资利息,其余收益不作分配,全部用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一条 从2014年开始,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投资方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三章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湛江教育集团控股股东广州嘉龙丽集团有限公司派出代表担任。首任法定代表人为广州嘉龙丽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巧。

第十四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经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批。

第六十五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学院应当终止:

1、根据合作办学协议,合作期满不再续约;

2、无法达到合作办学的预期目标;

3、因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4、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5、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接受学生的单位按民办学院收费标准优先从清算财产中取得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保证在校生继续就读,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必须在15天内组成清算组,在法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指导下进行清算,并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第六十八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用于返还举办者的财产部分,则按举办者的出资比例或股份合理分配。

第六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院长负责收集学院章程的修改意见,召开院务委员会讨论,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院务委员同意,形成修改提案交董事会审定。

第十六章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是寸金学院的办学法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政策不一致之处,应予及时修正。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院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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