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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差别化房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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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来了一则细则,你知道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福州差别化房贷细则的解读,请看一下吧!

福州差别化房贷细则

我市房地产调控新政实施后,福州市五城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细则随之出台。记者昨日从在榕银行了解到,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五城区已拥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最长期限由原先的30年调整为25年。

外地买房间接受影响

据了解,福州市五城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细则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适用于实施限购的五城区区域。此次房贷细则进一步细化了要求,较过往也更严格。目前,在榕银行已接到通知,开始执行房贷细则。

对于五城区户籍居民,如果购房人家庭名下在五城区无房且无房贷记录或者房贷已结清,购房首付比例为30%;如果购房人家庭名下无房但有1笔房贷未结清,首付比例则变为40%(主要针对在外地有房或房贷记录,在福州五城区没房的情况)。

第二套房贷方面,细则再次明确首付比例不低于50%。此前五城区户籍如果首套房贷已结清,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为30%。

四类情况暂停发放房贷——五城区户籍居民名下在五城区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者在五城区有不超过1套住房但有2笔及以上房贷未结清的;非五城区居民名下在五城区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名下在五城区无房但有2笔及以上房贷未结清的。

贷款期限方面,首套房贷期限最长为30年,但二套房贷最长期限规定不超过25年,较以往缩短了5年。

贷款节点计算各有不同

昨日,不少市民咨询,他们的贷款在新政之前已申请,但贷款还没有发放,首付比例按旧政策还是新政后的水平执行?

据了解,贷款时间节点有3个时间点可参考,分别为:网签时间、收件时间和申请贷款首次查询个人征信时间,以往遇有房贷政策调整,银行一般按照“孰前原则”认定,只要其中一个时间点落在新政实施日前,就按老政策执行。

在榕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该行对在29日前申请的二套房贷,只要材料齐全,资料已录入提交到贷款系统的,按老政策执行。如果材料未录入到系统,则按50%首付比例执行。另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则表示,该行以审批时点为准。

首套房贷利率优惠少了

记者了解到,此次房贷新政并没有涉及贷款利率,各银行根据市场情况随行就市,自主确定利率水平。今年2月以来,不少在榕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已经变动,打折幅度缩小,中行、民生、光大等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优惠从原先的9折上调至9.5折。

榕城银行业内人士表示,今年信贷额度不如去年宽松,加上近期资金较紧,房贷利率提高或将是趋势。

  福建省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细则

具有相应区域购买商品住房资格的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要求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居民家庭在福州市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适用政策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1、所购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包括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下同),居民家庭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不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2、所购住房位于福州七县(包括闽侯、福清、长乐、罗源、连江、闽清、永泰,下同),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首次购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系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住房,且购买住房为普通住房,普通住房按各级政府标准认定。二是通过调查能确认购买的住房为居民家庭第一套住房。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有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不论是否已结清,均不能认定为首次购房。

对首次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及利率不得优于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二)居民家庭名下无房但有购房贷款纪录且已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1、所购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居民家庭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不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2、所购住房位于福州七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商品住房且贷款已经结清或无贷款记录,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1、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的,居民家庭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不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2、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七县,贷款首付比例均不低于3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四)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且贷款已经结清或无贷款记录,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1、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2、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七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五)居民家庭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且有1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1、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2、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七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六)对居民家庭有2笔及以上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自2016年10月7日(含2016年10月7日)起,福州市发生的住房交易,所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住房交易时点按照“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二手住房交易可以以在交易系统挂牌的时间认定)、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业务收件时间和商业银行针对该笔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首次查询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的时间”等“三个日期孰前”的原则认定。

二、居民家庭在省内除福州、厦门外的其他设区市贷款购买住房适用政策

对居民家庭在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龙岩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全辖购买住房的信贷政策继续按照2016年2月4日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2016年2号纪要执行。

三、居民家庭在厦门市贷款购买住房适用政策

居民家庭在厦门市购买住房贷款政策按照厦门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决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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