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博文吧 > 公文文书 > 规章制度 > 条例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说明
手机版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说明

来源:博文吧 阅读:6.29K 次

为帮助大家了解《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说明,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起草《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的《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于2000年8月1日正式施行。12年来的实践证明,原《条例》对规范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维护劳动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施行,原《条例》已不适应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需要,重新制定《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分必要。一是衔接上位法、与相关政策法规配套完善的必然要求。原《条例》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颁布并实施,对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内容、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原《条例》的相关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现了较多的不一致甚至冲突,亟需根据相关上位法重新制定《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二是,我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原《条例》对规范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原《条例》已远不能满足目前实际工作的需要:如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未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监管范围;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所在地不一致而导致的管辖争议;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依然严峻亟需用法律规范解决等等。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相关制度。

综上,起草《条例》,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过程

2012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起草小组并邀请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顾问,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多次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学习借鉴了外省立法及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两次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书面征求了9个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条例》,经2012年9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这是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我省的具体实际,明确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未纳入监管范围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主要原因是,上述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因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未将其列入监管范围,因此,地方立法中应当将其明确列入监管范围并加强监管。此外,从全国地方立法经验看,黑龙江、海南等省已经将该类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纳入了监察条例的调整范围。

(二)关于管辖权限的变动规定。

我省2000年施行的原《条例》对劳动监察的管辖是按分级管辖的原则划分的,这一管辖原则为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建设奠定了基础。2004年施行的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了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根据我省劳动监察机构力量配置的现状和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劳动用工的特点,《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确立了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采用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理为辅。这既保证了与上位法相一致,又更符合我省实际。

(三)关于工资支付的特别规定。

民工工资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每年两节(元旦、春节)前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都要组织开展民工工资清欠的专项检查活动,清欠民工工资也成为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固定的重点工作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任务。为切实解决建筑领域客观存在的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和民工工资支付不规范的问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工程总承包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工程总承包方支付,也可以责令承包方支付。”并规定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四)关于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了劳动用工登记管理系统。为了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管理等情况,及时掌握职工劳动合同签订、职工档案建立、工资收入及参加保险情况,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透明化监管,《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五)关于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2005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法〔2006〕10号),建立了建筑业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该制度建立以来,我省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以有效遏制,建筑行业劳动用工行为也明显得以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作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提出要“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号)明确要“进一步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2012年初省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明确要求修改完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立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和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扩大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覆盖范围,遏制拖欠民工工资高发的势头。目前,我省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已经建立并实施。因此,《条例》总结了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相关解读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仅从工作时间到工资支付都有严格规定,为保证打工族真正学到一门手艺,对培训机构也有要求。

十余种情况纳入监察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是否遵守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情况;是否遵守职业培训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给予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将被监管。

此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有关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和遵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情况等,也在监察之列。

违法用工要遭处罚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记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将被曝光。

用人单位将实行用工备案制度,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在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后,同样应自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出资人或者实际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有关部门;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被派遣人数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拖欠工资处以罚款

按照《条例》规定,凡未按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将按照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处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拖欠或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或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或累计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工资之外,社保等“福利”也有保证。凡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链接:https://www.bowenba.com/guizhangzhidu/tiaoli/oq96gw.html

Copyright © 2024. 博文吧 All right reserved. 苏ICP备20210251号-2

文字美图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推送时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