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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守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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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守则订定为使学生社团运作及管理具统一及明确的指引和标准,全体学生参与学生社团运作必须遵守。

学生社团守则范文

社团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遴选社团干部及招收会员

二、规划及推展社团活动

三、召集及主持社团会议

四、社团财产与经费之管理与运用

五、出席社团负责人之定期会议

六、社团其他重要事项之处理

社团运作注意事项

- 会员大会由负责人召开,每学年至少一次。

- 社团会议内容及会议中所作的'决定必须载于该社团的会议记录簿册内以供查阅。

- 社团申办各项活动,应召集社团会议议决之。得由社团负责人或负责活动之干部召开并作成记录,经社团负责人签署后备查。

- 社团召开各项会议,除依自行订定之议事规则或本办法之规定外,其余适用于学生会之内部规章及规范之规定。

- 社团举办各项活动,应于规定时间内按「澳门科技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申请及报告要求」相关办法办理,按时向学生事务处办理申请手续。

- 社团如需在校外举行活动或参观交流、旅行等,须有老师或社团负责人带领。并最少须于活动出发前一周向学生事务处提交相关的出团资料及核定﹙包括参加者数据、行程、联络方式等﹚,方可进行活动。

- 社团如需备文对校外各机关有所接洽或请求时,应透过学生会及学生事务处核准,并抄送学生事务处备文。

- 社团如需邀请校外人士作学术演讲、专项培训或担任指导老师,须于事前提文有关人士的数据并向学生事务处报备后方得邀请。有关指导费或车马费得遵守大学有关规定。

- 社团举办活动如需借用教室、场地及器材,应按大学「场地借用申请」相关要求,提前向学生事务处申请。

- 社团活动应避免与上课时间相冲突。

- 社团对大学委办之事项,有接受之义务。同时得按各学年之社团评鉴结果可享有场地借用优先、活动经费资助等支持。

- 社团举办活动如需印制印刷文件,如节目表、说明书等,须注意相关要求及注意环保。

- 社团刊物之编印,应依大学学生社团相关的刊物辅导办法办理。

- 社团印章应由社团负责人保管好,并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学生事务处完成有关之「社团资料登记」手续,并于换届交接时连同相关物品清单、社团资产等作妥善传交。不得私自刻制,如因遗失或损毁社团印章,负责人须记录于社团记录中,并向学生事务处报备后重制。

社团登记

- 社团成立及每学期按规定于学生事务处登记注册数据时,必须备齐以下数据﹙包括文本文件及电子档案﹚:

组织章程

内阁成员名单及资料

会员名册

财务状况「学生社团活动总结报告」

财产登记「财产登记表」

活动项目及学期活动计划

登记成立年月日

社团办公地址及联络方式

地址:

电话:

电邮:

传真:

其他重要事项

- 换届交接时,新旧社团负责人应充分沟通及明文记录交接事项以确实移交,并列为社团评鉴之评分项目;必要时学生事务处将抽查各社团之移交清册及相关事宜。

社团经费

- 社团活动及经费申请统一提交学生事务处的时间为: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如为学生会及所属各社团,必须由学生会收集并审议后统一于期限前提交。

- 报告格式规定得按「澳门科技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申请及报告要求」等相关指引按时递交。

- 社团活动经费以实报实销及节俭为原则、并应周详计划、妥善运用,定期向成员公布,并接受学生事务处之监督。必要时得酌情向校外单位或机构、经统一申请并报备大学。所有经费应作有效之运用。每学期结束,应将账目送学生事务处核可后公布,必要时学生事务处得抽查之。

- 社团经费之运用及核销,须符合大学财务及相关规定。

- 社团须于每学期至少公布一次财务明细收支表﹙明细收支表一式三份,一份送学生事务处、一份由社团自行保存、一份送学生会统一公告﹚。

- 社团未经许可,不得藉任何名义向校外劝募或接受校外团体及私人赞助。一经发现,除按学生会相关规章处理外,得报请大学作奖惩处理。

- 社团如未能于规定期限内提交活动申请,一般情况下不接受事后追加办理补助;每学年第一学期活动,因故而无法如期进行者,经向学生事务处报备核准后,得予保留预算至第二学期﹙但须于第二学期之活动预算内注明﹚。第二学期活动无法进行者,则不予保留。

- 活动经费经审查及学生事务处批覆通过后,除对外公告外,得发函给各相关单位及人员,若各执行单位有补充意见,须在经费审定公布日起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呈交学生事务处覆审,审批意见于文件收讫后十五个工作天内答复。

社团评鉴

- 各社团应定期接受评鉴,评鉴办法另订之。

社团奖惩与补助

- 社团负责人可依负责执行、参与之社团成员表现情形,经社团会议通过后于每学期期末考前两周提交学生事务处申报奖惩。

- 社团评鉴成绩优良者,除给予有关人员奖励外,对于其日后之活动经费,得酌予增加补助。

-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给予警告、停社、重组或解散之处分。

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及澳门科技大学学生手册之相关规定。

未经核准擅在校内外集会并从事有危险之活动。

利用社团名义私自在校内外募捐。

举办之活动有损校誉。

社团评鉴不及格。

有违背社团宗旨。

本守则由学生活动专项负责人提案,经学生事务处处长核定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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