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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守则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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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守则十不准

一、不准涉密人员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

二、不准非涉密人员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

三、不准用手机或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四、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五、不准将涉密 U 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

六、不准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

七、不准使用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

八、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

九、不准擅自复制、摘抄、销毁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十、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在接待工作中,凡三级以上警卫任务(含视同三级)的日程安排、人员名单等要在专用计算机上操作、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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