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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管理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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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完善运输安全设施,规范作业标准,提高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主运平巷运输管理

第1条、主运大巷及与主运大巷直接连接的主要车场由运输区负责管理,运输区与采掘单位分界点为主运轨道阶段环形车场第二副道岔,道岔前为运输区负责管理,道岔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划分责任范围,特殊情况由矿领导研究确定责任范围。

第2条、主运大巷由运输区负责管理,保证机电设备完好,轨道质量符合标准,安全设施及信号装置、司控装置、气控装置等齐全,动作可靠。

第3条、大巷内要统一悬挂醒目的路标、警标、里程标及硐室标志牌。大巷内行车要统一调度。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人工推运车辆,如确需人工推运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采区内使用的电瓶车禁止进入主要运输大巷,需升井由运输调度安排专车接送。

第4条、行人要走人行道,严禁在轨道中间停留和行走,如有列车或单独机车通过时,人员要躲避到安全地段,杜绝人车并行。

第5条、矿车之间、矿车与电机车之间的连接装置必须满足要求,矿车必须使用防脱销,保证不能自动脱离。新进煤款运输管理的连接装置,供应部门应提供出厂合格证,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按规定进行拉力实验,并要归档保存。

第6条、凡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要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运输调度站要保留一份。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点来车方向60米处设置停车减速信号,并设专人警戒,施工前必须与井下调度站当班调度员联系。

第7条、列车占线停留,应处在警标位置以外停车;不能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淋水点停车;中间车场停车时应保持另一轨道畅通,终端车场停车时应前后错开,不得影响行人通过;停车时应扳紧制动闸,不准关闭车灯。

第二章、主运斜巷管理

第8条、采区主运斜巷运输安全管理由运输区负责,实行封闭式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第9条、主运斜巷绞车安全保护必须齐全灵敏、动作可靠。

第10条、绞车房内要配备专门的管理制度牌板。

第11条、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勾头都必须配有保险绳。勾头及保险绳必须使用与钢丝绳直径相符的卡子卡紧。矿车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矿车连接装置。

第12条、绞车一次提升量和该轨道准许通过的最大外形尺寸,在车场内用牌板标出,严禁超载、超长、超宽、超高。

第13条、主运斜巷必须使用转发可视信号及自动控制防跑车装置。下口设语音警示装置,各车场信号应集中由下口发至车房;车房和下口应设有通讯电话。与各车场连接处应设有防带绳误入的阻车器。与主运大巷连接的车场入口必须设置阻车器。

第14条、绞车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设备性能,持证上岗。

第三章、采区斜巷运输管理

第15条、使用单位需要安装使用绞车时,必须提前3天持技术科下达的.业务联系单或经审批的标明有使用地点相关技术参数(巷道长度、坡度)的施工措施到运管办填写《绞车领用审批单》,没有领用审批单机电科不得发放设备。如遇生产急需情况需经分管矿领导或矿总值班批准。

第16条、审批单必须经运管办审批后,由使用单位持审批单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绞车领用手续。运管办、电管队地面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第17条、绞车及安全设施安装完成,经运管办组织验收合格,现场交接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18条、各单位使用的绞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绞车及安全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做出详细记录。

第19条、绞车在投入运行前在绞车操作硐室必须悬挂责任牌,责任牌包括《绞车司机操作规程》、《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和小绞车技术参数牌板,在打点硐室悬挂《扒勾工岗位责任制》。无牌板或内容与实际不符,绞车不准投入使用。

第20条、绞车需要升井时,原使用单位应将责任牌交运管办统一管理,以便下一次安装使用。

第21条、绞车变更使用单位或拆除升井时,应保证绞车及相应安全设施完好无损,提前一天在调度会提出,由机电科负责牵头组织运管办、设备组、安监处机运科和相关单位,现场验收、交接,填写交接表,各方签字后留存备案。不使用的绞车、斜巷安全设施及气动装置,由运管办向使用单位下通知单,限期拆除升井交至运管办。

第22条、绞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3条、当班绞车司机是绞车开关按钮锁箱的责任人。入井前凭绞车司机证在绞车管理站登记,领取钥匙,绞车司机离开后应将绞车开关按钮锁箱锁好,升井后将开关钥匙交至绞车管理站。

第24条、机电设备、信号装置、轨道及安全设施由专人负责维护,保证设施完好,保护及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第25条、斜巷人行道的宽度符合规定,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800㎜,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400㎜,必须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人行道一侧禁止放置妨碍行人的物件、材料、管道和电缆等。

第26条、斜巷绞车前方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第27条、凡斜长超过15m、坡度在6°以上的绞车轨道和正在施工的上下山掘进头的上口、下口及中部车场必须设有可靠的防跑车装置,道床内设有地滚。设置合理的躲避硐室。

第28条、同一巷道同一坡内,严禁使用两台及以上的绞车接力提升,确需接力提升需制定安全措施。

第29条、斜巷内装卸车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措施进行作业,现场有干部跟班.

第30条、气控装置的管理按《亳煤股份气动装置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采区电机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34条、入井前必须经运输区电车维修人员和机电科电气管理人员进行完好、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采区电机车必须安装车载断电仪,断电浓度由通防区设置并试验断电性能。

第35条、电机车要前有照明,后有红灯,电机车司机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

第36条、采区内使用的电瓶车,在允许工作范围内工作,存放的矸石、物料等车辆及机车头距与主运大巷接轨点必须大于10m。

第37条、运输区必须定期对电机车、电瓶装置及充电机(含开关、电缆)进行检查检修,杜绝失爆,保持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电机车充电硐室必须备有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方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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