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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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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为帮助大家了解详细内容,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说明,欢迎阅读。

关于《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说明

  关于《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确保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的迫切需要。据统计,我市现有电梯大约1.6万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梯保有量还在逐年增加。同时,我市无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电梯较多,因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引起的电梯损坏较严重,相关单位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的意识不强,电梯困人、电梯坠落等故障频发,人民群众对通过立法加强电梯安全保障的呼声很高。

(二)解决我市电梯安全监管突出问题的需要。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制造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多个主体,实践中存在着各主体安全责任不明确、监管体制不完善、事故责任难划分、法律责任难落实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规定》,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电梯维护保养的运作模式、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支付等内容,理顺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各个环节的权责关系。

(三)贯彻落实、细化上位法的需要。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针对的是特种设备,涉及面较广,对电梯安全管理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了更加突出对电梯安全的管理,进一步细化、补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措施,有必要出台《规定》。

二、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四)《物业管理条例》

(五)《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三、《规定》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实用性,2013年,海口质监局着手起草了《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4年名称变更为《海口市电梯管理条例》,根据市人大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2015年1月更名为《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二)起草过程。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为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后,海口质监局即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并委托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宁新海教授等法律专家进行立法指导

2015年5月,海口质监局立法工作小组会同市人大、市法制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调研小组前往南京、徐州、广州等地进行调研,学习借鉴上述城市在电梯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海口质监局在起草过程中,分别于2015年4月15日、4月21日,会同市人大、市法制局召开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保险公司、电梯行业协会、物业管理公司、媒体代表、群众代表、市各职能部门的代表参加的两次立法调研会;于2015年6月1日、6月23日,两次征求了省质监局意见;于2015年7月9日,征求了四个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的意见。经过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规定(送审稿)》,并于7月报市政府审查。

市政府转市法制局审查后,市法制局经依法审查并于8月组织召开了座谈会,与海口质监局多次沟通、修改后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9月向四个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草案)》。

2015年11月10日,《规定(草案)》经鞠磊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16年5月16日,提交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形成了《规定》。

四、主要内容

《规定》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及各方法律责任,以规范和约束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维保的行为,减少电梯安全事故发生。《规定》共三十四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电梯安全监管体制问题。《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质监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在电梯安全监管中负有统筹、协调的领导职责。为了充分发挥电梯行业组织的作用,第五条规定了电梯行业协会负责完善电梯行业安全管理标准体系。

(二)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义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具有电梯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对电梯的日常使用安全负责。《规定》第八条对如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了规定。第九条规定,没有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使用管理单位承担的日常安全管理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如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等。

(三)住宅小区电梯维修资金的筹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申请列支。如需要紧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报告住建部门并经在住业主过半数同意后,可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如业主对费用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费用。相关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辖区政府组织各方进行商议,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四)电梯使用安全的制度。一是《规定》第七条规定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二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制度,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三是《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对电梯安全评估制度做了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从质监部门依法设立的电梯专家库中随机挑选的专家组,对电梯进行安全技术评估,根据评估意见作出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的决定;四是《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和诚信评价制度。

(五)质监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质监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第二十一条规定,质监部门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故障频率较高电梯、“三无”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规定,质监部门可以通过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并可以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

(六)法律责任问题。《规定》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质监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是规定全文

  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市电梯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府应根据需要,建立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及时指挥、指导、协调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电梯行业安全管理标准体系,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质监部门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八条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

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书面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第九条电梯的所有权人应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电梯使用管理(所有)权确定书》或者《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质监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在电梯使用前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条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的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配足有资质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能满足安全管理需要;

(三)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四)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等;

(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在岗;

(六)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七)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现场观察确认;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修;

(十)发生乘客被困事件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做好被困人员的救援、安置工作;乘客被困超过30分钟,应当及时报告质监部门;已经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十一)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和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十三)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酒店、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对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4个月;其他有条件或安全确有需要的电梯使用单位,可对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3个月。

自行管理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将前款所列义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委托他人管理,受托人对受托事项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一)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出厂文件;

(二)隐蔽工程资料及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文件;

(三)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四)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因电梯乘用人使用电梯不当,造成电梯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

(二)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保证施工安全;

(三)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修整和检查电梯轿厢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记录,且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有资质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四)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五)未经使用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将维护保养事项转包、分包或者接受没有资质的公司挂靠;

(六)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对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七)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鼓励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

第十四条异地注册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要求,遵守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并向市级质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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