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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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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永嘉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永嘉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委发〔2012〕34号)和永嘉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现我县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二)有利于提高我县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

(四)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补助标准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风景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教育培训、景区管理、游憩设施的保养维修、旅游企业品质提升、旅游产品丰富多元化、旅行商招徕奖励。其具体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等评定奖励。按《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浙江省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划分与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绿色旅游饭店》(LB/T 007-2006)标准评定的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给予补助。

(二)民宿改造及知名经济型连锁酒店落户补助。民宿认定以达到中国国际青年旅舍基本标准为准,知名经济型连锁酒店指锦江之星、7天、如家、汉庭、格林豪泰、速8、莫泰等经济型连锁酒店。

(三)星级、风味等旅游餐馆评定补助。星级餐馆指按《餐馆星级的划分与评定》(DB33/T500-2004)标准评定的餐馆。风味餐馆指按《永嘉县风味餐馆》评定办法评定的风味餐馆。休闲餐饮指反映地方特色或体现主题文化的餐馆,酒肆、茶室、餐吧、咖啡吧。

(四)传承老作坊、传统工艺旅游商品和旅游购物点等级评定补助。传统手工作坊指从事瓯瓷制作、做蔑、打铁、绸塑、木雕等器物类制作和粉干制作、素面制作、豆腐制作、米糖制作等食品类制作的手工作坊。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指年营业额达200万元以上、生产的旅游商品具有本土文化特色的'企业。旅游商品购物点指按《旅游商品购物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33/T 527-2004)评定的购物点。

(五)旅游文化项目补助。景区演艺吧指开办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内、符合文化部门相关规定、能接待旅游团的演艺场所;文艺作品指摄影、报告文学、影视、小说、诗歌、散文、戏剧、歌词,文艺作品在省级、国家级媒体刊物上发布的分别给予创作者奖励。文化创意产业园指与永嘉文化关联的、产业规模集聚的、具有鲜明文化形象并对外界产生一定吸引力的集生产、交易、休闲、居住为一体的多功能园区。民间博物馆指按《浙江省博物馆评估定级标准方案》(试行,浙江省文物局,2007年5月)评定的博物馆。

(六)体育养生旅游项目补助。高端运动休闲项目、体育训练基地和体育赛事以体育部门认定为准,对全市性、全省性、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分别给予组织者奖励。

(七)品牌旅行社落户补助。境外品牌旅行社指英国通济隆、美国运通、日本JTB佳天美等。全国百强和全省五十强旅行社是指落户永嘉前五年内(不在永嘉)获得一次及以上全国百强或全省五十强荣誉的旅行社;五星级旅行社指根据浙江省《旅行社品质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DB33/T719-2008)认定的五星级旅行社。

(八)旅行社品质提升补助。全国百强、全省五十强和温州十强的旅行社认定以旅游局发文为准。三星、四星、五星级旅行社指根据浙江省《旅行社品质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DB33/T719-2008)认定的星级旅行社。旅行社信息化系统建设指系统建设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包含旅行社管理软件(MIS)、电子商务平台(B2C)、同业分销管理平台(B2B)、客户管理(CRM)、旅行社OA系统、导游助手等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

(九)导游讲解员补助。景区讲解员按《楠溪江景区(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补助。初级普通话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小语种导游员、高级导游员指当年通过年审并从业于永嘉县内旅游企业的专职国家导游员。

(十)开设旅游专线、散客直通车和旅游停车场补助。

(十一)省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补助。省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指按《浙江省旅游强镇检查标准》、《浙江省特色旅游村检查标准》评定的强镇、旅游村。

(十二)旅游企业员工在旅游专业院系定向培养补助,定向培养专业方向为导游、旅行社、星级酒店、旅游景区、农家乐。

以上补助奖励标准以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委发〔2012〕34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填写《永嘉县旅游专项资金申请表》,经乡镇或行业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报永嘉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行业管理局。

(二)项目审批。项目审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永嘉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联合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审批。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永嘉县旅游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三)文件、照片、证件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第七条 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县财政、旅游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对虚报、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资金外,依法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三)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县财政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应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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